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条 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 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 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或者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 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经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其他故意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第十一条 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侵权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惩罚性赔偿问题,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题一:惩罚性赔偿会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请具体介绍《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规定,以及如何在实践中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
答:惩罚性赔偿是传统侵权法填平原则的例外,具有加重责任的性质。《解释》严格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强调其适用应满足以下三个特别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即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法行为;二是主观要件,即侵权人主观恶意;三是后果要件,即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通过明确构成要件和规定当事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时点和具体请求,防止滥用。
问题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基数和倍数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两个重要因素,请具体介绍《解释》关于基数和倍数的相关规定?
答:《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和倍数。基数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倍数一般不超过损失数额的二倍,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性,确保其既能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又不至于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问题三:通过《解释》的出台,对生态环境保护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解释》的出台,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贯彻最严密法治观,提高违法成本,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二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为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实现环境公平正义,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