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城厢区某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在网络某商城店铺上销售的“酷顺”电动自行车(该自行车的规格型号为“TDT18Z”)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检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向某平台个人网店购进的,共购进2台,当事人销售违法所得为40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7045元。
案例三: 涵江区某飞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明,当事人从莆田市荔城区某摩托车商行处购进新日电动自行车12辆,将其坐垫由单人座改为双人座后用于出售,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将所售电动自行车单人座改装为双人座,后座载人时会使重心升高,降低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操控性。截止查获,当事人共获利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650元。
案例四: 秀屿区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擅自为9辆“绿驹”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箱、防护架、加长坐垫。当事人还为6辆“金箭”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箱、第二块小坐垫。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共售出2辆改装电动自行车,共获利200元。剩余的13辆涉案改装电动自行车被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后,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加装的车尾箱、坐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案例五: 湄洲岛阿某电动车湄洲岛阿某电动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明,当事人为满足顾客需求,对其中3辆“绿源”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加装左右装饰板。加装装饰板使电动自行车车体变长变宽,增加了剐蹭的风险,降低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截止查获,当事人共获利4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475元。
编辑:麦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