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如何处理司法解释与民事基本法之间的关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这一原则是指新旧刑法规范适用的对比,而不是跨法间的比较。在法律体系中,由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的效力显然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典。如果二者有抵触,应该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尤其是在《民法典》作为最新规定的情况下。
现代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公民重要的财产性利益,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采取了公法与私法并行的综合性保护方法。然而,由于不同立法和司法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存在出入。民法侧重于对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使用的平等保护,而刑法则侧重于对严重侵犯个人信息法益行为的打击。
本案涉及的企业公开信息中的公民信息,是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营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个人的信息。如果限制该信息的流转、使用,反而与该信息公开的目的相违背。企业公布有关个人信息也是个体利益让渡公共利益的结果。因此,对该类信息加以合理利用,在普通民众期待的范围之内。将这类公开的个人信息加以利用,民法都不追责,刑法的介入就有高射炮打蚊子之嫌。
新《民法典》的施行对我国刑事法治必将产生广泛影响。在维护公民个人权益方面,如果在民法上都不构成违法(如侵权或者违约),就不可能构成需要刑罚加以惩罚的刑事犯罪,这是司法必须把握的边界。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始终是后盾法,其基本品格必须保持谦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