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法利用,我国制定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并强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此法确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若以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的、分析或评估境内自然人行为或符合其他法定情形,同样适用本法。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识别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不包括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信息。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此法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诚信原则,并强调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合理地使用,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同时确保所处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任何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将予以惩治。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则,明确了国家建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将由相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暂停业务、通报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许可或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罚款或禁止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职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信息的合法利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规定了存储、使用及监管的具体办法,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中的工资保证金是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存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如因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一年内无欠薪记录,部分地区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未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要求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给被欠薪的农民工。
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审核通过后,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支取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等,将受到法律制裁。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