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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HR须知!这些劳动法新规3月执行

发布,解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新变化

最近,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该文件一共21条,基本涵盖了实务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以往,相同劳动争议问题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随着此次《意见》的发布,其中的定性将对劳动争议,特别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些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此次《意见》的发布,扩大了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限制,限制了其诉权,并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对于部分条例,如涉及工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二倍工资等的仲裁裁决,如果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适用终局裁决。这意味着一旦仲裁裁决生效,用人单位便无法再提起诉讼,必须尽快解决争议。

同时,《意见》还强调了劳动者在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的诚信原则,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将不予支持。

此外,《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意见》在竞业限制方面也有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此外,《意见》还强调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适当保护,以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

本次《意见》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促进劳动争议的解决,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其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则需要更加注意在用工、解雇、竞业限制等方面的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以上便是本次《意见》的一部分内容解读,如需了解完整政策,可复制提供的链接自行搜索查看。

图片(原图):[请在此处插入图片链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zcwj/diaojiezhongcai/202202/t20220228_436907.html

【其他值得关注的劳动法新规】

  1.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范围,将于3月18日起正式生效。
  2. 贵州省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给予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适当保护。
  3. 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
  4. 山西省人社厅发布的《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明确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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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康奕铎
    2024年12月17日 18:34:40
    新规实施,HR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保护劳动者权益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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